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确保渔业生产的秩序和渔民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控制捕捞强度、船网工具数量与规格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首先,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人,无论是本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人,在特定水域进行捕捞时都必须遵守此规定。同时,如果涉及到国际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的事项,则应遵循相关条约或协定。
国家对捕捞业实施了船网工具的总量控制,通过发放捕捞许可证和捕捞限额制度来规范捕捞行为。农业部作为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与指导。农业部下属的各个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内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在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上,海洋捕捞渔船根据主机功率和船长长度被划分为大型、小型和中型三类。内陆水域的捕捞渔船分类标准则由各自省份自行制定。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被分为四类,包括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A类渔区、与邻国共同管理的B类渔区、以及C类和D类渔区,其中C类又细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而D类则指的是公海。
在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方面,农业部会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向各省级单位下达海洋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严格控制本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与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指标,并且具体执行方法由各省级政府规定,上报农业部备案。
对于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需要经过农业部或其指定机构的审批,并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获得相应的指标。申请时需提供包括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文件。
在捕捞渔船淘汰、因海损事故灭失、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制造专业远洋渔船、购置国内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增加主机功率,以及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等情况下,申请人需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渔船拆解证明、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技术评定书等。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促进渔业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保护海洋生态,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持渔业秩序,保障渔民权益,我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了一系列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面,我整理了这份详细的规定全文,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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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海洋生态,实现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良好的渔业秩序,确保渔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了以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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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管辖水域内进行渔业捕捞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同时,如果与国外有相关协议,应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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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捕捞业实施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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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责任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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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则负责各自区域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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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对捕捞渔船进行分类:
- 海洋大型捕捞渔船:指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渔船。
- 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指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的渔船。
- 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指除了上述两种渔船之外的所有海洋捕捞渔船。
-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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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四类:
- A类渔区:包括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 B类渔区:涉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C类渔区:涵盖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 D类渔区:即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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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方面,农业部需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相关省份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严格控制本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指标,并根据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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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前,必须经过相应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并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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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 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 对于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情况,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 若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需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 若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还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若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还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时,需提交购置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若购置专业远洋渔船,还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还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还需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 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时,需提交更新改造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若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还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还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增加渔船主机功率,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 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时,需提交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若进口专业远洋渔船,还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若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还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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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确保渔业生产的秩序和渔民的权益,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旨在通过控制捕捞强度、管理捕捞工具和船只数量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首先,任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人或组织都需遵守此规定,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捕捞,都应遵循相关规定。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有特别规定的,将按照条约和协定执行。
其次,国家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确保捕捞活动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捕捞渔船都需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进行生产和运营。
第三,捕捞许可管理实行签发人制度,由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渔业捕捞许可工作。在沿海和内陆水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组织工作。
接着,捕捞渔船被分类为海洋大型、小型和中型,而内陆水域的分类标准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捕捞作业场所也分为A、B、C和D四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海域和管理区域。
在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方面,农业部需在国务院批准后,向各省份分配海洋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本地区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不得超出国家下达的指标。内陆水域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细则,则由各省级政府自行制定。
关于捕捞渔船的申请和制造,申请人需要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对于淘汰后的渔船再制造或因事故灭失后制造新船的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制造到其他国家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该国的入渔许可证明。
对于购置、更新改造或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同样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如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等。
最后,如果申请人在制造、更新改造或进口过程中丢失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可以重新申请补发,但需要提供丢失证明等相关文件。
总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旨在通过一系列严格而科学的管理措施,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海洋生态的平衡。